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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老年人购置房产需谨慎: 购房不慎买凶宅,主张退款有依据

发表于2017-06-21


季某、马某夫妇通过某房产中介看中了一套位于江阴某小区的房子,两人对房屋非常喜爱,当场交付了买房定金,并很快就付清了全额房款。可正当夫妻俩满心欢喜打算对新房装修之际,季某听说该房屋曾有人自缢身亡,按俗话说他们刚买的新房是一套不折不扣的“凶宅”。夫妻俩在得知这个消息后,当初的满心欢喜变成了晴天霹雳,如何退房就成了夫妻俩生活中头等大事。


夫妻俩在此之后多次找到原房主蔡某,想和其协商退房退款,但蔡某均以房子已经过户为由不予同意。最后,经过夫妻俩多方咨询,决定以司法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季某、马某以原房主蔡某、房产中介为被告向江阴法院起诉。本案最大焦点在于蔡某未告知季某、马某案涉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行为能否构成欺诈,能否导致合同撤销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内关于合同撤销情形的表述,当事人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即属于可撤销合同,而欺诈仅为导致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的手段之一。另外,导致可撤销合同的欺诈行为也应当分为积极欺诈和消极欺诈来分别论述,积极欺诈即一般意义上的欺诈行为,而消极欺诈为当事人一方故意不将会影响合同订立与否的重大事实披露给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案中,蔡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消极欺诈,蔡某虽然未有一般意义上的欺诈行为,但其在明知案涉房屋有非正常死亡会影响合同订立的情况下,故意不将该情况披露给季某、马某,从而使得季某、马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了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该合同订立是违背了季某、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合同。因此,法院撤销原告季某、马某与被告蔡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蔡某返还原告季某、马某购房款本息151万余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被告蔡某赔偿原告季某、马某契税、房屋转让手续费、中介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7万余元;原告季某、马某将房屋返还被告蔡某,并配合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房屋因房产转移登记产权的费用由被告蔡某承担;驳回原告季某、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主审法官在此提醒,购房者在买房之时对房屋历史要了解清楚,买房切忌冲动行事,不可只听信房主一面之词,应当从侧面多方了解,买到自己称心如意的房子。


发表于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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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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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6-21

好忌讳的啊

发表于2017-06-21

那还真的得打听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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